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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明确两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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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明确两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刘百鹏)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出了20条判定标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等。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出了20条判定标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等。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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