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爱敏 通讯员 师建华 杨茜茜)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据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我省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此外,我省规定,对于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等五种情形给予免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等五种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
河南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费改税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报道见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