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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挂钩负责人考核

本报讯 12月1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条例》中提到,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的内容。同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条例》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方法,对各省辖市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还规定,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另外,《条例》中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已建成的石化、焦化、制药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李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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