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等进行界定,并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滥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江必新说。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资格方面,明确了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