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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经适房 补缴差价新标准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新标准即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通知》还提到,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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