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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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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李玟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制定出台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将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从事烟花爆竹购销活动的企业,应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最高处罚20万元;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5万元;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50万元,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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