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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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郭勇)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依照《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且满足30日内发生两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等6类情况中任意一种,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等6类情况,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办法》规定,根据需要,约谈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将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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