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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低于18℃ 热费可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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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室温低于18℃ 热费可减半

本报讯(记者 李娜)集中供热事关百姓生活,什么时候供热?咋收费?啥标准?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供热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什么时候可以供热?供热多久?根据《办法》,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供热收费:举行听证会听定价

关于收费标准,《办法》中提出,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供热标准:室温不低于18℃

总有些市民反映家中暖气不热,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办法》明确,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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