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郭勇)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根据上级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今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每两年至少开展一轮综合监督。
《办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今后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对安全执法开展监督。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国家以后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不当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依照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