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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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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
——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纪实

人民日报记者 姜洁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此前不久,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在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下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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