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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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文静 有市民来电咨询,最近走在新密的大街小巷总能看到监察法的宣传标语和横幅,各个机关单位的电子屏也都在宣传监察法,想问问监察法是什么时间出台的,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制定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监察法,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 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马某,某区教育局负责人。张某,该区某公办学校后勤主任。马某与张某是亲戚关系。张某因涉嫌贪污贿赂被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开展调查;马某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就试图采取一定的影响和手段阻止监察人员开展对张某案的调查。对马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这些行为一律禁止。马某身为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影响、阻止监察人员开展对张某案件的调查,应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这里要说明一下,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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