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鲁维佳 曹雅苹)名下有辆车,每月向银行按期还贷款,却不把法院的生效判决当回事。记者昨日获悉,惠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年43岁的赵某是一名司机。赵某将自己所有的卡车常年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长途运输。2015年8月,闫某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闫某承运由某诚公司发往某圆公司的货物200吨。协议签订后,闫某将其所承运的货物中的34吨交由赵某代为运输,在卸货过程中,闫某与赵某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闫某将运费及补偿款共计6000元支付给赵某后,赵某仍拒不交货。
多次交涉无果后,闫某将赵某及某运输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损失54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在其所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并未及时履行,闫某向惠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已将货物卖出,得来的货款完全足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被赵某用于向三家银行陆续偿还信用卡及车贷。执行法官随即对赵某名下的货车扣押,对赵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在对赵某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数次向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赵某依然拒不履行。惠济法院将赵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随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在六个月后脱逃,随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2月,赵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