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本报记者 赵文静 发现职务违法犯罪 线索如何处置? 某区审计局审计人员在对该区某局局长离任审计时,发现了该局其他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答:《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审判、审查起诉、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为加强协调配合,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所以,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到该区监委。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监委是否可以对行贿人 采取留置措施? 张某系二七区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既非共产党员又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该区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王某送去现金等财物,涉嫌犯罪。目前,该区监委已依法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那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区监委是否可以对行贿人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答:该区监委可以依法对行贿人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按照监察法规定,留置的一般对象是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而在实践中,对于有《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给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损害。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