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6版:经济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上接一版)通过设定自持比例和竞自持比例(竞拍自己持有的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实施。通过设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则上不超过宗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通过竞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设定自持比例的下限。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销售。 自有土地建设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 此外,我市还提出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其适用范围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