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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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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5批)

2018年6月12日

(上接十版)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7日,惠济区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对督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1、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2017年11月起租赁岗李村李金聚的仓库,12月开始生产,现场不能提供环评手续,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单位有生产迹象。2、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建有2套HL180型混凝土搅拌设备,环评手续经郑州市环境环保局审批,2013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7月通过环保验收,验收文号:郑环验表〔2013〕71号,噪声源来源主要为搅拌机、自动配料系统、风机和空压机等机械噪声,以及原料及成品运输产生的噪声。2018年6月7日,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未超出规定标准;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液化站仓库面积20平方米,仓库现存约100瓶瓶装液化气,营业执照、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与现地址不符,督办问题中涉及的液化站主要从事瓶装液化气的销售经营,未有分装液化气销售的行为。

处理及整改情况:

惠济区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整改。1.要求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自行搬迁;2.依照《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市内各区无执法权限,现属地监管单位黄河农牧场已经督促该液化气站搬离。截至2018年6月10日,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已搬离完毕,郑州找对了新能源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已搬离完毕,安全隐患已经消除。

问责情况:无。

十四、郑州市登封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50111

反映情况:郑州市登封市唐庄镇张村与屈村,生活垃圾堆放在屈村东侧一条河内,污染地下水源。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该问题位于登封市唐庄镇屈村东侧,河道内堆放有生活垃圾,有污水存在。

二、现场调查情况

针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办问题,登封市唐庄镇副镇长宋武举牵头,由爱卫办、水务局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唐庄镇屈村东侧一条河内及周边,存在生活垃圾6~7立方米。该问题所在地为唐庄镇屈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该处生活垃圾由唐庄镇负责清运。

处理及整改情况:

针对该问题,登封市唐庄镇于6月7日当天开始对该处及周边进行清理整治。截至目前,该处垃圾已清理完毕。

问责情况:

鉴于登封市唐庄镇垃圾积存问题受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查处,登封市爱卫办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奖惩工作的意见》(登办〔2017〕13号)要求,将登封市唐庄镇该问题纳入2018年第二季度农村卫生检查考核扣分问题,并加倍扣分。同时,要求登封市唐庄镇加强对此地的监管,举一反三,对属地管理垃圾清运实施日产日清。

十五、郑州高新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50114

D410000201806050115

D410000201806050116

D410000201806050123

D410000201806050125

D410000201806050128

D410000201806060012

D410000201806060015

D410000201806060044

反映情况:1.高新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排放含铅的固体废物。2.郑州高新区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夜间生产过程中排放酸性废气。3.中石化润滑油厂存在环评作假,安全距离不够。

调查核实情况:

问题1:高新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排放含铅的固体废物。

一、基本情况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化工路26号,占地128亩,主要产品为钢丝弹簧及钢丝绳的制造,该公司1万吨/年弹簧钢丝和不锈钢丝中试生产搬迁项目环评于2005年4月办理(2005-100号);于2007年12月10日通过验收(郑高开建环验﹝2007﹞045号);2015年9月,厂区内酸雾净化塔经批准停运(郑开环许准字﹝2015﹞第3号)。

二、现场调查情况

6月7日下午,高新区环保局朱本鹏、吴耀辉等工作人员赶到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省、市环保督察组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该公司生产正常,部分生产工艺已淘汰并停止运行。

经现场调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建成运行多年,目前公司生产过程中酸洗及涉铅工艺已全面淘汰并停止运行,其酸洗车间及酸洗处理设施已于2015年停止运行并拆除完毕,酸雾净化塔于2015年停止运行,目前已不具备再次运行条件;涉铅工艺全面淘汰停运,经现场查勘,未发现涉铅生产工艺及设施,因此不存在含铅固废;目前,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油淬火产生的油烟,水污染物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及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及生活垃圾等。

依据该公司2018年3月份污染源检测报告显示,车间有组织污染物油烟经车间内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无组织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均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噪声均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据此,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问题2:郑州高新区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夜间生产过程中排放酸性废气。

一、基本情况

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D-VC项目和5000吨VC项目位于郑州高新区化工路30号(原中原制药厂院内),占地面积约1000亩,产品主要用于食品添加剂,原料主要为玉米淀粉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发酵—精制—烘干包装。2010年7月,该公司年产10000吨D-VC项目和5000吨VC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通过了河南省环保厅审批(郑环评验﹝2010﹞47号);2017年9月,该公司对厂区内两台7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实行了超低排放标准的改造,并于2017年9月通过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现场核查;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联网,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二、现场调查情况

6月7日下午,朱本鹏、吴耀辉等工作人员赶到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省、市环保督察组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该公司生产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现中原制药厂院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气味。

该公司燃煤锅炉在2017年9月完成了超低排放,并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投入运行,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达到了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烟气排放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郑州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

该公司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含有硫化氢等成份的无组织异味气体。为改善周边环境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目前该公司已将调节池、IC罐、污泥池、曝气池和污泥棚等运行设施进行了封闭、收集,采用碱液洗涤处理,且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监测,主要污染因子硫化氢能够达标排放。

经查看,异味气体能够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问题3: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年产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搬迁扩能项目(以下简称润滑油项目),位于高新区化工路南、碧桃路东、站北路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96.312亩。该项目主要从事润滑油和防冻液的生产和储运。

润滑油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基础油、添加剂经混合分装后外售,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变化。防冻液的主要生产工艺是将软化水、乙二醇、少量的有机或无机盐类等添加剂进行混合分装,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变化。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立项;2014年11月,润滑油公司委托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2015年3月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2015年4月完成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批复;2014年11月,润滑油公司委托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5月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专家组认为报告表关于本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可信,2015年6月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市级环保部门批复(郑环审〔2015〕362号);2017年12月,该项目用地挂牌公示,2018年2月完成土地摘牌。(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项目用地问题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15〕33号)中工业项目分类清单,无化学反应过程的专用化学品制造,属于二类工业项目中的石化化工大类,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

2.环评编制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对该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及产成品分析,其生产过程仅为原材料的混合,不涉及原油提炼工艺,不发生化学变化,故环评报告将此项目行业确定为C266专用化学品制造。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39-1999)第2.1.0条规定:“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 (设施) 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米,当小于150米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本项目未列入表2.0.1中,因此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150米。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高新区实验小学、祝福红城、兰寨新城等敏感目标均位于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150米范围之外。

3.环评单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接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委托的安徽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国环评乙字第2l30号,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评价范围包括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安全评估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润滑油及防冻液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工艺属常温常压下的物理调合过程,无化学反应。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润滑油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润滑油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2015年3月28日该预评价报告(报审版)经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为“《预评价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评审》”;2015年4月出具了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

润滑油产品及其原材料均为高沸点、高分子量混合物,其开口闪点均在200度以上,燃点在230度以上,属于粘度高、闪点高、不易挥发的液体,不属于易燃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B类(闪点>120℃),均属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类别。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的要求,存储上述物质的储罐组或装置与相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防火距离应为75m。经测量,与本项目相邻的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河南润众二手车展厅、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等单位,均符合相关要求。储罐组或装置与相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防火距离符合相关要求。

(三)控规编制工作

根据高新区规划局目前初步调查和论证结果,高新区化工路南、云杉路东区域用地于2008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征收(豫政土﹝2008﹞393号),随后国土部门开展了该区域的土地征收工作,依据当时执行的《郑州市市区总体规划(1995—2010)》,该区域规划为仓储用地。2010年,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该区域未在控制区范围内,未做强制性要求,其用地性质允许通过其它层级城乡规划做出安排。在郑州市总规中该区域规划有220kV高压走廊,在现有架空高压线完成入地改造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集约节约用地精神,在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为二类工业用地,在化工路南侧绿化带中预留高压走廊通道。

处理及整改情况:

2018年3月份,《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周边群众对该项目建设表示较大关切,引起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随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全面调查,调查期间暂停该项目一切手续办理。

下一步,高新区有关部门将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和专业机构,继续对群众关切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向群众进行回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问责情况:无。

十六、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50117

反映情况:1.新郑市龙湖镇龙湖的污水,小刘桥南头的污水,流到了十八里河内,臭气熏天。2.红河谷小区南侧有两大污水坑。

调查核实情况:

问题1:新郑市龙湖镇龙湖的污水,小刘桥南头的污水,流到了十八里河内,臭气熏天。

(一)基本情况:十八里河自上游有两条支流,分别至下游后湖水库处汇合。小刘桥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祥云路北侧,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刘交界处。据周边群众反映,龙湖大道小刘桥南头右岸排污口,为南部正商红河谷生活污水与龙湖大道周边雨水混流,未经处理进入十八里河河道,流量约150吨/天,水质差,但无臭味。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7日,新郑市龙湖镇联合市水务局、新郑市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科室人员对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小刘桥南头的污水,分别是正商红河谷的生活污水和侯庄东沟的生活污水经107国道西侧暗涵流入十八里河,经河道东侧涵管流出,但现场未有异味。

问题2:红河谷小区南侧有两大污水坑

(一)基本情况:正商红河谷位于龙湖镇老107国道和祥云路交叉口路南五十米路西,隶属于新郑市龙湖镇荆垌辖区。荆垌村分包领导危红亮、东管区区长李建国、包村干部朱东昌。红河谷南侧两处污水坑确实存在,水量约2000立方米。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7日,新郑市龙湖镇潘高峰、闫永亮、王长伟,联合新郑市水务局、新郑市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科室人员对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反映的正商红河谷小区西南侧有两大污水坑,一处位于正商红河谷小区内,水质富营养化,存在水华现象,水面存在大量绿藻,不属于水坑,反映情况不属实;另一处位于该小区西南角,为东徐村生活污水流入该处,反映为污水情况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龙湖镇联合新郑市住建局、水务局等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在该处设立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对雨污水进行就地净化、提升水质,确保污水净化后排入河道。目前,正在进行设备采购工作。

在此处设立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净化,净化后将该处水体抽排至下游河道。目前已对该处水面抛洒药物进行水质净化,污水处理设施已采购,正在安装。

问责情况:无。

十七、郑州市新密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50139(*)

反映情况:郑州市新密市岳村镇岳村第三村民组,有一家煤矿,扬尘污染严重。煤矿废水直接排入五星水库,污染水源。采煤破坏生态坏境,破坏公路。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该煤矿工商注册名称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一六井,位于新密市岳村镇岳村村,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年产30万吨煤炭项目于2007年9月12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豫环审〔2007〕207号),2010年8月27日经河南省环保厅验收(豫环然验〔2010〕16号);于2014年取得采矿许可证(C4100002012011140122216),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019年9月;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新密集用〔2008〕第062号)。

现已建成:主井1座、副井1座、风井1座,原煤堆场已密闭;生产工艺:原煤—开采—装车;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有:1座矿井水斜管沉淀处理设施、煤场安装有喷淋装置、自动在线监测设施1套。

(下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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