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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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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2018年6月16日

(第9批)

(上接九版)

中原制药厂位于高新区药厂街,始建于1988年,占地约1000亩,已停产多年,目前,中原制药厂已被河南省建设投资集团兼并重组,厂区主要由省投资建设集团子公司郑州拓洋实业公司使用,该公司主要以玉米淀粉为原料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发酵—精制—烘干包装。2010年7月,该公司年产10000吨D-VC项目和5000吨VC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通过了河南省环保厅审批(郑环评验﹝2010﹞47号);2017年9月,该公司对两台7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联网,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2日下午,高新区环保局李飞、吴耀辉及梧桐办环保所王健和市环境监察大队付涛等工作人员赶到中原制药厂院内进行现场调查。院内现有四家企业分别为: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高新汇线桥架厂、汇源汽修厂、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已建成运行多年,使用了中原制药厂原有主要生产厂区,目前仅运行一台75吨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进行生产;其余四家企业均为小规模生产企业,高新汇线桥架厂主要从事桥架的生产制造,是一家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的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汇源汽修厂从事汽车修理业,且不涉及喷漆。检查时以上三家企业均提供了环评手续,应有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未发现有难闻气味。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份租赁中原制药厂院内厂房,进行贴片膏药的生产,其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搅拌熬制—涂布—横切—切片—包装—成品,现场发现,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排放异味气体现象。

经排查,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已执行了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现场查看公司锅炉在线监测设施,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均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锅炉配套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调阅了近期的锅炉烟气排放监控记录、设施运行记录,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能够稳定达标排放,未发现超标或异常情况;该公司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的含有硫化氢等成分无组织气味,目前该公司已将调节池、IC罐、污泥池、曝气池和污泥棚等运行设施进行了封闭、收集和采用碱液洗涤处理,且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监测,主要污染因子硫化氢等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排查,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搅拌熬制中药原料时会产生较多的挥发性异味气体,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异味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高新区冬青街7号B1004,实际经营地与生产地址不符,且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该问题反应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区将加大对郑州拓洋实业公司等合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加强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调查人员现场对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使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了查封处理,责令限期搬迁。

下一步,郑州高新区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问责情况: 无。

【十六】

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00022

反映情况: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莲花路南侧工业园区内,2017年李建军、董明清、赵延军实施“套路贷”骗取金旭纺织有限公司的证件为担保,无证砍伐厂子院内的绿化树木案件。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金旭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薛店镇莲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50米路南,原股东为李需民持公司股份60%,李华中持公司股份40%。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7年1月15日该公司与李建军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李需民、李华中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建军。李建军于2017年5月将该地块上报新郑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相关规定,李建军于2017年7月将该地块上厂房、办公楼及部分绿化苗木进行了清理。目前该厂区已杂草遍地,找不到被毁坏绿化苗木现场。

2017年6月30日晚,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值班电话称,在薛店镇莲花路郑州市金旭纺织有限公司院内有人砍伐绿化树木,要求处理。值班民警出警后,发现清理的树木是苗圃地的法桐、女贞、栾树、红叶李、塔松等绿化树种,院内的杨树没有采伐。2017年7月1日,新郑市森林公安局通知现任郑州金旭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月清进行取证,并通知其立即停止清理(砍伐)院内的绿化树木。

2017年1月6日,李需民将金旭纺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李建军,向李建军借款2300万元,时间两个月(不足两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逾期不归还借款,借款冲抵股权收购款。

2017年1月15日,李建军、李需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从李建军将转让款支付到李需民账户之日起,李需民在金旭纺织公司的全部资产归李建军所有,包括且不限于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办公楼及楼内办公设施、全部证件和资料等。

2017年2月14日,李建军已支付3138万元。2017年2月17日,金旭公司原有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销毁,并刻制了新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李需民向李建军交付了金旭公司的土地证一份及房屋使用权证九份。2017年4月19日,李需民向李建军出具了一份承若书,承诺5月12日前完成交易的约定和完不成交易承担的后果。2017年6月17日,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现状进行了录像公证。

2017年6月25日左右,金旭公司对院内的绿化树木进行清理。

2017年8月2日,李建军起诉李需民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扶沟县人民法立案。2017年11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建军诉被告李需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建军胜诉。

2018年4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案审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处理及整改情况:

1.因该批砍伐树木有产权争议,现无法准确定性,该产权纠纷案件正在周口中院审理,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处理。

2.根据《森林法》第31条规定,用材林采伐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对绿化树种、苗圃采伐,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证未做明确规定。

问责情况: 无。

【十七】

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00034

反映情况:来信反映内容与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拆除位于新郑市唐河村双湖大道漕河河道内所修建排污管道,长年排出劣五类水质污水的信件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潮河发源于新郑市郭店镇徐庄附近,在孟庄镇境内自西南流向东北依次经过曹庄村、洪府村、唐寨村、唐河村后进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毕河村。孟庄镇境内河段长约6km,河道上口宽在20—100米之间,曹庄段常年干涸。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排污口排放污水问题

双湖大道唐河村潮河桥位于双湖大道与潮河交汇处,桥下西北、东北、西南处各有排水口一处。其中,桥北侧2处是2008年新郑市交运部门修建双湖大道时为解决路面排水修建雨水管网排水口,管径1.17米,2013年新郑市住建部门建设雨污分流工程;桥南侧1处是管径1.93米雨水口,同时修建了纳污管网,实现了双湖大道污水截流。纳污管网建成后,北侧原交运局建成的双湖大道排水口成为雨水口,以上3处排水口均为雨水口。双湖大道潮河桥两侧没有审批设置排污口。

(二)关于距离南水北调干渠500米设置排污管网问题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文件规定,南水北调干渠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向两侧外延1050米。在二级保护区内应“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76号)第四条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规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交办问题所述的排污口距干渠左岸500米左右,处于二级保护区,实际为2008年市交运局修路新建的雨水排污口,不属于废水排污口;近年因附近居民及商户私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导致有阶段性排污,每天大约26立方米,与河道上游每天6万立方米中水排量相比,规模确实很小。

新郑市自2017年以来高度重视,始终恪守“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的规定,坚决不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收到举报后,再次排查治理,由住建局、孟庄镇整改并检查,目前已经整改到位。

(三)关于河南省华为投资公司行政诉讼案件问题

2015年,河南华为投资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排污管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对原告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勘验,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群众来信举报问题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针对潮河问题,新郑市政府也已委托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对潮河进行水系专项规划,依据自然生态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对潮河全长13公里河道进行景观打造,修复水生态,提升滨水景观效果,该规划已于2017年9月完成编制。目前潮河景观一期工程正在施工。

(二)新郑市政府同时要求孟庄镇政府与新郑市住建局、水务局各司其职,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

(三)由新郑市孟庄镇政府负责每天晚上组织值班人员和巡防队员对双湖大道两侧商贩、临时住户进行巡查,严禁向管网内倾倒生活污水,对随意倾倒污水行为宣传、制止、纠正。

(四)由新郑市孟庄镇政府向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政府致函,协调督促其对辖区涉及的乱排污水门店尽快整改,并加强管理。

问责情况: 无。

【十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90

反映情况: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联合家园小区门前的路一直没有修,黄土裸露,车辆经过尘土飞扬,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联合家园小区门前道路是郑州市规划待建道路红云路(峨眉路—通站路),道路工程主管单位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单位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起点峨眉路,终点通站路(又名客技路),道路北侧是联合家园小区,南侧是永丰新都小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辖区。截至目前,该道路工程正在进行招标,计划2018年8月底前进场施工。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1日9时,自接到交办问题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建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政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经核实,2016年8月14日、1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分别接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十六批、第二十七批(两批次举报描述相同) “红云路和科技路,联合家园门口,500米道路未硬化,扬尘污染严重”问题。2016年8月1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对红云路上遗留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路面进行平整。2018年6月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对红云路进行再次整修,于6月8日基本结束。经调查,2018年6月10日本次举报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已完成该道路重新整修工作。由于整修之前,红云路经过长期车辆碾压和长时间车辆停放,部分路面出现黄土裸露和扬尘问题,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鉴于红云路暂未开工建设,为保证居民出行需要,2018年6月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市政、城建、辖区办事处等单位召开现场会,确定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政局牵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建局、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配合,在红云路道路工程建设开工之前,针对该段存在的黄土裸露及扬尘问题,采用主体铺筑沥青铣刨料,局部铺筑沥青混凝土的方式进行整治。整体铺筑工作自6月7日开始,于6月8日基本完成,现铺筑沥青铣刨料的部位正在进一步平整碾压,基本解决黄土裸露和道路扬尘问题。为确保道路扬尘不反弹,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红云路洒水降尘及日常保洁工作。同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积极配合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工程开工前各项协调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为辖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问责情况:

相关问题已经转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委,正在综合研判具体问责事宜。

时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联网,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2日下午,高新区环保局李飞、吴耀辉及梧桐办环保所王健和市环境监察大队付涛等工作人员赶到中原制药厂院内进行现场调查。院内现有四家企业分别为: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高新汇线桥架厂、汇源汽修厂、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已建成运行多年,使用了中原制药厂原有主要生产厂区,目前仅运行一台75吨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进行生产;其余四家企业均为小规模生产企业,高新汇线桥架厂主要从事桥架的生产制造,是一家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的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汇源汽修厂从事汽车修理业,且不涉及喷漆。检查时以上三家企业均提供了环评手续,应有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未发现有难闻气味。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份租赁中原制药厂院内厂房,进行贴片膏药的生产,其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搅拌熬制—涂布—横切—切片—包装—成品,现场发现,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排放异味气体现象。

经排查,郑州拓洋实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已执行了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现场查看公司锅炉在线监测设施,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均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锅炉配套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调阅了近期的锅炉烟气排放监控记录、设施运行记录,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能够稳定达标排放,未发现超标或异常情况;该公司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的含有硫化氢等成份无组织气味,目前该公司已将调节池、IC罐、污泥池、曝气池和污泥棚等运行设施进行了封闭、收集和采用碱液洗涤处理,且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监测,主要污染因子硫化氢等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排查,郑州新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搅拌熬制中药原料时会产生较多的挥发性异味气体,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异味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高新区冬青街7号B1004,实际经营地与生产地址不符,且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该问题反应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郑州市高新区将加大对郑州拓洋实业公司等合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加强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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