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深圳6月16日电(记者 赵瑞希)为支持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深交所15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同时,深交所还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订了系列配套制度。
《实施办法》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发行的不同证券品种,分别设置了上市条件。试点创新企业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红筹公司申请存托凭证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的,还应当符合本所对于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特别规定。
试点创新企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优先适用《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则上“兜底”适用。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上市及信息披露仅适用实施办法。
除《实施办法》外,深交所还同步完善了四个配套制度:一是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将存托凭证总体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制定《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明确红筹公司上市公告书的编制要求;三是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各类风险事项作重点提示,要求会员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四是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将存托凭证纳入市值计算范围,明确存托凭证发行申购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