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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再出新政策解决 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近日印发,对5类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据了解,我市自2016年8月20日起,开始在主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居民新购买住房或者二手房交易从此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为此,市政府2017年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6号文件)。自“6号文件”发布实施以来,我市妥善解决了一大批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办理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不断显现。

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信守承诺”原则,市政府此次出台了“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对5个方面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不动产登记明确了处置原则,包括“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及“关于房屋部门直管公房及省直房改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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