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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 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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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 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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