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8年6月28日 (第22-23批) (上接十六版) 上诉三处雨水口承担着道路排水及汛期泄洪的实际需求,不能拆除该雨水管网。诉求人“要求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依法拆除排污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群众举报案件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新郑市政府已委托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对潮河进行水系专项规划,依据自然生态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对潮河全长13公里河道进行景观打造,修复水生态,提升滨水景观效果,该规划已于2017年9月完成编制,目前潮河景观一期工程正在施工。 (二)新郑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对非法接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全部封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位,杜绝雨水口排放生活废水现象。 (三)新郑市孟庄镇政府负责对双湖大道两侧商贩、临时住户进行宣传,采取多种措施严禁向管网内倾倒生活废水,对随意倾倒行为宣传、制止、纠正。 (四)新郑市政府会定期对潮河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立即召集新郑市环保局、新郑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研判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 问责情况: 相关问题已经转交新郑市纪委监察委,正在综合研判具体问责事宜。 【第17批】 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60001 反映情况: 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潮河桥下两个排污口,始终未封堵,污水管道未拆除。新郑市政府公示处理结果排污口是两个雨水管网排口,但是现场新郑市政府的标志牌上显示的是污水排污口,公示处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示处理结果说已从源头封堵,但是昨天现场看到两个排污口依然有污水排放,诉求人认为排污源头没有彻底封堵住,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按照国家规定封堵拆除排污口和污水管道。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潮河发源于新郑市郭店镇徐庄附近,在孟庄镇境内自西南流向东北方向,依次经过曹庄村、洪府村、唐寨村、唐河村,进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毕河村。孟庄镇境内河段长约6千米,河道上口宽在20~100米之间,曹庄段常年干涸。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潮河桥下两个排污口,始终未封堵,污水管道未拆除”的问题 双湖大道潮河桥位于双湖大道与潮河交汇处,桥下西北、东北、西南处现各有排水口一处,为雨水管网排水口。 新郑市政府组织新郑市孟庄镇政府、新郑市住建局、新郑市水务局、新郑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针对潮河两侧雨水管网存在少量排放污水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近期和长期整治工作措施,并持续开展现场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经反复核查,目前此三处雨水口已无污水外排现象。 (二)关于“新郑市政府公示处理结果排污口是两个雨水管网排口,但是现场新郑市政府的标志牌上显示的是污水排污口,公示处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 经查,上述管道均为雨水口,不存在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情况,因存在周边商户、小区住户排放少量生活废水,针对该实际情况,新郑市水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设立了两处标识牌。设置标识牌是为了加强对这两处排水口管理,督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非认定该雨水管网口为排污口的意思。2018年6月整改到位,确认现场没有污水流出后,标识牌已拆除。 (三)关于“公示处理结果说已从源头封堵,但是昨天现场看到两个排污口依然有污水排放,诉求人认为排污源头没有彻底封堵住,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按照国家规定封堵拆除排污口和污水管道”的问题 针对投诉人现场查看排污口依然有污水排放,新郑市组织新郑市孟庄镇政府、新郑市住建局、新郑市水务局、新郑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经查,该雨水口仍然存在极少量道路绿化浇灌、道路保洁洒水、临路建筑围挡喷淋等用水排出,造成晴天雨水管道排水现象,下步将继续加强对雨水管网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因诉求人举报的排水口均为雨水口,虽设在南水北调水源二级保护区,但并不违反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且上述三处雨水口承担着道路排水及汛期泄洪的实际需求,不能拆除该雨水管网。诉求人“要求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依法拆除排污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群众举报案件部分属实。 处理整改情况: (一)新郑市政府已委托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对潮河进行水系专项规划,依据自然生态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对潮河全长13公里河道进行景观打造,修复水生态,提升滨水景观效果,该规划已于2017年9月完成编制,目前潮河景观一期工程正在施工。 (二)新郑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对非法接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全部封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位,杜绝雨水口排放生活废水现象。 (三)新郑市孟庄镇政府负责对双湖大道两侧商贩、临时住户进行宣传,采取多种措施严禁向管网内倾倒生活废水,对随意倾倒行为宣传、制止、纠正。 (四)新郑市政府会定期对潮河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立即召集新郑市环保局、新郑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研判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 问责情况: 相关问题已经转交新郑市纪委监察委,正在综合研判具体问责事宜。 【第20批】 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15 反映情况: 对新郑市孟庄乡在潮河设置排污口一事的公示结果不满意,并提出:1.新郑孟庄乡政府和新郑市水务局设立允许排污的标牌,允许管网每天对潮河河道排污26吨劣(V类)污水事实一字不提,而是把自己排污的管道说成了雨水管网,这与事实严重不符。2.说举报方举报不实,请问举报方说的哪一点不实?新郑市孟庄镇政府设立的经新郑水务局同意的允许对潮河排26吨劣(V类)污水,牌子上写得清清楚楚,是他们自述的结果,这还不是铁证吗?怎么能说举报方举报不实呢?关于离南水北调500米还是670米,都在南水北调红线1000米保护区内,都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怎么能说举报不实呢?3.调查的结果是,污水确实少了很多,但时不时还会有有污水排出。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已经全部封堵了,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排污的问题新郑市发个函就能解决吗?第二,原来通过两个污水管道排出的污水目前怎么处置?会不会出现中央环境巡视组走后,原来的封堵点继续排污的情况?第三,这个长期被举报,长期排污且得不到解决的排污口,设立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有法定义务的监管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后果?这次去信,我们也恳请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这起长期污染南水北调水资源安全的案件,督促新郑市人民政府这个有主体责任的政府,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行政命令,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拆除两个污染南水北调干渠的非法管网,处置好现有污水的净化工作,真正做一件利国利民,造福千秋万代的好事情。不要再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了,不要把明明白白的排污管说成雨水管了,更不要公然对抗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潮河发源于新郑市郭店镇徐庄附近,在孟庄镇境内自西南流向东北方向,依次经过曹庄村、洪府村、唐寨村、唐河村,进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毕河村。孟庄镇境内河段长约6千米,河道上口宽在20~100米之间,曹庄段常年干涸。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潮河桥下雨水管网和市水务局、孟庄镇政府公示牌设立的问题。 双湖大道潮河桥位于双湖大道与潮河交汇处,桥下西北、东北、西南处现各有排水口一处,为雨水管网排水口。 经查,上述管道均为雨水口,不存在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情况,因存在周边商户、小区住户排放少量生活废水,针对该实际情况,新郑市水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设立了两处标识牌。设置标识牌是为了加强对这两处排水口管理,督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非认定该雨水管网口为排污口的意思。2018年6月整改到位,确认现场没有污水流出后,标识牌已拆除。 (二)关于排水口在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问题。 经勘查,潮河双湖大道唐河村潮河桥下两侧雨水管网排水口距离南水北调主干渠距离674.4米,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域内。 新郑市始终恪守《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等有关法规,坚决不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因上述排水口均为雨水口,不违反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三)关于排水口依然会流出污水的问题。 新郑市政府组织孟庄镇政府、新郑市环保局、新郑市住建局、新郑市水务局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经查,该雨水口仍然存在极少量道路绿化浇灌、道路保洁洒水、临路建筑围挡喷淋等用水排出,造成晴天雨水管道排水现象,下步将继续加强对雨水管网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四)关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排污的问题。 新郑市孟庄镇政府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至函已于6月14日得到南曹乡政府的回复,南曹乡政府已采取了整治措施,下一步新郑市将联合管城回族区做好联合排查、联合治理的工作。 (五)关于相关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新郑市委、市政府已将该举报件涉及的责任单位提请市纪委监察委综合研判问责事宜。 综上所述,该群众举报案件部分属实。 处理整改情况: (一)新郑市政府已委托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对潮河进行水系专项规划,依据自然生态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对潮河全长13公里河道进行景观打造,修复水生态,提升滨水景观效果,该规划已于2017年9月完成编制,目前潮河景观一期工程正在施工。 (二)新郑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潮河桥下雨污管网全面排查,对非法接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全部封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位,杜绝雨水口排放生活废水现象。 (三)新郑市孟庄镇政府负责对双湖大道两侧商贩、临时住户进行宣传,采取多种措施严禁向管网内倾倒生活废水,对随意倾倒行为宣传、制止、纠正。 (四)新郑市政府会定期对潮河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立即召集新郑市环保局、新郑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研判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 问责情况: 相关问题已经转交新郑市纪委监察委,正在综合研判具体问责事宜。 (第23批) 【一】 郑州市新郑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39 反映情况: 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融侨城小区西侧有个臭水沟,水质发黑发臭,无人治理,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融侨城小区属于龙湖镇魏庄社区,该小区南临阳光大道,西临十七里河河道,小区西临的十七里河道处于常年断流状态。 二、现场调查情况 6月22日18时,新郑市政府组织新郑市龙湖镇、新郑市住建局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 融侨城小区西侧确实存在臭水沟,污水来源一部分为该小区的生活污水;另一部分为阳光大道西侧管网部分污水流入河道。 综上所述,该群众举报内容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融侨城及周边小区已购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十七里河,目前一体化处理设备正在安装中,预计7月5日安装到位。同时,加快区域内清风路、泰山东路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尽快实现该区域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问责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党委已对龙湖镇魏庄村支部委员代新辉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查。 【二】 郑州高新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40 D410000201806200056 反映情况: 郑州高新区碧桃路与化工路要新建年产十万吨润滑油化工厂,环评和安评不合格存在造假,距离居民区仅100米,要求重新选址远离居民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年产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搬迁扩能项目(以下简称润滑油项目),位于高新区化工路南、碧桃路东、站北路北,用地面积为96.312亩。该项目主要从事润滑油和防冻液的生产和储运。润滑油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基础油、添加剂经混合分装后外售,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变化。防冻液的主要生产工艺是将软化水、乙二醇、少量的有机或无机盐类等添加剂进行混合分装,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变化。2015年6月该项目环评取得市级环保部门批复(郑环审〔2015〕362号)。 二、现场调查情况 接到交办问题后,2018年6月23日,郑州高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自6月4日至今,郑州高新区攻坚办、环保局、安监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多次陪同省、市环保督察组到润滑油项目选址现场进行检查。 关于“环评和安评不合格存在造假,距离居民区仅100米,要求重新选址远离居民区”的问题 1.环评方面 2014年11月,中石化润滑油郑州公司委托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了解,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编制该项目环评期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理,具有编制项目环评资格。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39-1999),专用化学品制造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经测量,润滑油项目新址距离高新区实验小学430米,距离祝福红城小区560米,距离碧桂园西湖小区1050米,敏感点均位于150米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2015年5月,郑州市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会,按要求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示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批程序合规合法,结论可信。 环评分析认为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该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选址可行。 2.安评方面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润滑油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润滑油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2015年3月28日该预评价报告(报审版)经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为“《预评价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评审》”;2015年4月出具了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 2018年6月11日,郑州高新区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了《关于群众举报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拟建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专家现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认为储罐组与附近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防火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综上,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2018年3月份,《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周边群众对该项目建设关注度较高,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已成立润滑油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全面调查,重新论证。拟于2018年6月29日9点30分,在郑州高新区信访办组织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和专业机构专家、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对项目涉及的规划、安全、环保等问题进行沟通、解释及答疑,继续对群众关切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采取电话、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回复解答有关问题,争取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 问责情况: 无。 (下转十八版)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