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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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下发通知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条件、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办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注册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至少要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数超过3个(含)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至少要有2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至少要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规定指出,备案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发、换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格式全市统一,初次核发的备案证书有效期1年。此外,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因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案证书遗失、破损申请补证、换证等情况作出规定。 各备案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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