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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违规收费、没按照规定使用善款、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出现11条行为中的任何一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被约谈。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正式印发,并从8月16日起开始实施。 社会组织要对11条行为“说不” 《规定》中明确,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当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年检的;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内部管理混乱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接受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换届、变更登记、备案的;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的;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行为的。 约谈不能代替行政处罚 《规定》中提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指导、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行政监管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在约谈过程中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被约谈人员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 约谈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就像交警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一样,我市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在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应载明: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约谈通知书应提前5天送达。(下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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