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毛佳玲)机动三轮车主被认定全责,却向无责方索赔30余万,法院是怎么判的?记者昨日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被告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应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无责任限额内赔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4月,陈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拉载老伴儿郜某行驶在沙口路某路口时闯灯,与傅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481.52元,郜某住院38天花费医药费156156.71元。河南某鉴定所对郜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为郜某构成8级伤残。
发生交通事故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认定陈某负全责,傅某无责。陈某、郜某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合理,同时与傅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陈某夫妇将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郜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63899.22元。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傅某无责任。原告无与认定事实相左的证据,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金水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傅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傅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应由傅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无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大于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诉请,金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求,无法律依据,金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郜某、陈某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无责任医疗赔偿金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100元。驳回了原告郜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