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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等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说,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保险人先承担连带责任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保险人就连带责任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应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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