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后续跟踪扶持,对出现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帮扶。
《意见》还要求,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成立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引入社会力量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意见》强调,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