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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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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公布六部投诉电话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市政府连续发文,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作出特别通告。

重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印发《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即日起至11月底,全市将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等。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纪活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进行经纪机构备案,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订金和房屋产权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四是虚假房地产广告。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等。

10月底前依法处理到位

按照安排,全市将于9月1日至10月15日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现场调查取证,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无执法权的部门要尽快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一般性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房地产企业限期整改。10月底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要求。

《通告》要求,房企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

《通告》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处理进行明确。其中,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媒体等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通告》公布

六部投诉电话:

市住房保障局:965559

市城管局:67182966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69623800

市物价局:1235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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