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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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优亲厚友 近日,荥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四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刘河镇窝张村村委主任张某,其父亲于2006年1月开始享受低保,在其任村委主任并且其父亲已经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后,一直未主动申报取消其父亲的低保待遇,因此受到查处。那么,类似扶贫领域优亲厚友问题,应当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答:在扶贫脱贫工作中优亲厚友,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置。对照原《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条例》中“扶贫脱贫事项”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均属于新增内容。 本案中,张某某身为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开展低保帮扶工作中优亲厚友,明知其父亲不符合条件而未主动申报取消,因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款7512元追缴国库。 党员干部要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日前,管城区纪委监委在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区城肥管理队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对于党员干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相对于原《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条款单列为一种违纪情形。 李某某,身为共产党员,负责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对单位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负直接责任,区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李某负责区城肥管理队全面工作,负领导责任,区纪委监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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