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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公 告 〔二0一八〕第一号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 话:67181327 传 真:67181327 电子信箱:zzrdfgw@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450007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修改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将“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修改为“市投资主管部门”;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增加“,也可以自行编制”。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总投资五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将第十三条中的“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时”修改为“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时”。 七、在第十四条中增加“或项目实施方案”;删去“和市人民政府同意”。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九、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新开工”修改为“政府投资”。 十、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 将“有形建筑市场”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修改为“因政策调整或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按要求”修改为“按规定”。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依法”修改为“依据相关规定”。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修改为“具体稽察办法”;删去第三款;删去第四款中的“稽察特派员”,将“由市财政拨付”修改为“列入财政预算”。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其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八、将第四十条中的“咨询、评估”修改为“评估”。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十、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十一、将全文中的“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投资主管部门”;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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