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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我省拟放宽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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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我省拟放宽登记条件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文明办是志愿服务工作的牵头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为了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条例(草案)》拟放宽相关登记条件。根据《条例(草案)》,对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行登记。针对一些不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但活动开展很受群众欢迎的志愿服务组织,《条例(草案)》明确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此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也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体。这些团体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志愿者本人是无偿的,但扶贫济困、大型赛会等志愿服务活动都需要经费支持。”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草案)》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可通过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等方式获得必要经费。

《条例(草案)》明确,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条例(草案)》还提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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