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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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G区纪委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某局副局长马某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该条问题线索,区纪委迅速开展调查。经查,马某对所拥有的住房情况进行了隐瞒。党员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马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没有向组织报告,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G区纪委根据《条例》规定给予马某党内警告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吸收了该条款内容,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修改为“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并增加了一种情形:“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党员干部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近日,X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六起违反“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典型案例,其中,Y村支部书记樊某未经村级事务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将该村小学闲置校舍售予私人后,没有将村收支情况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进行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对于村党员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樊某的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樊某身为党员干部,未按照民主集中制,擅自将村小学售予私人,未将村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进行公开,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但鉴于樊某在审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故市纪委给予樊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吸收了该条款的内容,并做了补充、完善,明确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本报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关纪 杨皓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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