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校学子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校外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据介绍,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有效途径。原有政策自2007年6月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11年,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重新修订了相关政策。
新政规定,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对按小时计酬的,由原《办法》中原则上不低于8元调整为12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省教育厅要求,对高校学子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院校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组织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