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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应当接受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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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有涉嫌犯罪行为如何处置?
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应当接受党纪处分

X市一名村支书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宅基证明等整套农户拆迁档案,骗取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一套,涉嫌贪污犯罪。对王某这样涉嫌犯罪行为的党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处置?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这两条内容在2015年《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中分别作了相关规定;此次修订,更加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效衔接。

王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协助政府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骗取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其行为已涉嫌贪污犯罪。经X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

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S区某局党员干部董某违规使用公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交通肇事逃逸,并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那么,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答:首先,董某违规使用公车,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款吸收了原《条例》第一百条的内容,将“公务用车”改为“公务交通工具”。

其次,董某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提供虚假证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该条款吸收了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内容,将“政务处分”与“行政处罚”并列对待,体现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权威性。

董某作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使用公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通肇事逃逸,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鉴于在事故发生后,董某能够主动挽回损失,并与事故受害人达成调解,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S区纪委根据《条例》给予董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家见 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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