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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休产假 不得降低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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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今起执行
女职工怀孕休产假 不得降低工资福利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保护女职工健康,11月1日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启动执行,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女职工生理期可享特殊劳动保护。

新政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生理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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