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庆 通讯员 潘正军)昨日上午,巩义市检察院多名检察官前往巩义市河洛镇双槐树村,对一起多年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虽然不大,但采用公开答复这种形势其教育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
2013年3月28日,博爱县的农民仝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巩义市河洛镇滩小关村的13棵欧美杨砍伐被森林公安抓获。经鉴定,13棵欧美杨立木蓄积为17.5945立方米。当年11月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来,仝某平时以收购木材为生,他之所以砍伐这些树木,是因为当时巩义市S314沿黄快速通道建设,当地镇政府通知要求尽快将道路用地上的附着物拆迁,对树木予以砍伐清理,于是仝某受村干部委托,将这些树木砍伐掉。
刑满后,仝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于是以砍伐树木属于自留地上的树木,他是受了5户农民的委托砍伐他们自留地的树木,不属于刑事犯罪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在受理了仝某的申诉后,巩义市检察院多次派人对这一案件进行复查,最终确认,仝某所砍伐树木所在地并非农户自留地,而是承包地地头,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检察官现场答复仝某,政府的行政命令与办理砍伐证并不矛盾,况且当时相关部门为配合重点工程,对于相关手续提供了便利,不能以行政命令为由否定相关法律,对于并未伤害到其他人利益这一说法,检察官语重心长地答复他:法律就是法律,有着严格地界限,并不因为是否伤害到其他人来衡量是否犯罪。
最终仝某接受了这一公开答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