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安日报报道,西安市制定的《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开始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实施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责。
(本报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赵安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