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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明确将通过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评价,督促其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 据了解,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主要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等。 按照要求,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监测方案,面向社会、教师、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上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5月中旬进行实地检查,并据此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检查组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反馈。接受检查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压实整改责任。 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本行政区域公开,于每年6月下旬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整改复查情况,并结合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据了解,评价结果将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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