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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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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水污染防治条例初审情况报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实行分级管理
排污水拒不改正或面临按日连续处罚

关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本报讯(记者 李娜)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都需要良好的水环境。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因此,对此进行了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类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为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按日处罚”:违法违规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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