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孔庆贺 徐逢凤)记者昨日获悉,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办理。
《意见》明确了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监督指导管理人、债权申报审查、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破产终结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使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工作规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案件受理方面,全省各级法院要畅通受理渠道,合理配置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以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为主,其他关系简单、审理难度较小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明确各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案件分布、审判力量等实际情况,探索由个别基层法院集中受理辖区内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
《意见》提出,要依法审查、确认、充分保护职工债权,防止弄虚作假,夸大职工数量、债权数额,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明确涉破产企业的行政罚款、税款的滞纳金、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滞纳金等,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由受案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处理。
在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方面,《意见》还就企业对外投资回收、划拨土地处置、瑕疵资产变现、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等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处理方式予以了明确。
破产终结相关问题方面,对特殊情形下,如无产可破、因账册、合同、职工档案等资料灭失或严重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案件,衍生诉讼案件影响破产案件进程的情形,以及终结时限等,对终结破产程序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