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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宾利退一赔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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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海外医疗”诈骗近10亿 抗癌药主要成分竟是“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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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宾利退一赔三案”

据新华社重庆12月6日电(记者 周闻韬)汽车经销商对到店新车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虽进行了记载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也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但未在交车时直接告知消费者,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案件宣判后,经销商上诉至位于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该车未被他人使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所称的“巨大损失”并无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配件的更换,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数量渐多。该案判决提供了另一种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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