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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乱加价情节严重责令停业

本报讯(记者 聂春洁 通讯员 左一平)昨日下午,市物价检查所召开转供电工作清理规范约谈会,再次明确国家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并宣读《关于遵守国家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全市30余家涉及商铺的大型物业公司负责人参加约谈会。

会议明确,各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或“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之一,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检查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

会议明确指出,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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