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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被老板”不该是无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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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被老板”不该是无解之题

近日,上海高校教师曹波向媒体反映,丢失身份证及时挂失补办后,两年多时间内仍“成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家公司监事,以及一个体工商户“老板”。期间,虽向市场部门多次反映,但一直无法解决。

丢了身份证,就有可能“被股东”“被老板”,甚至“被犯罪”,这种问题,不但是对当事人不公平,更是对国家法定证件效力的一种消解。身份证,是用来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只应是身份证所有人使用才有效。如果随便谁拿着都能“有效”,身份证岂不失去了本来的作用?

具体到“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确实有现行相关法规存在“短板”的原因,比如,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新设立公司的注册登记。而出资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画押即可。这种规定,为某些人拿别人身份证虚假登记注册预留了可操作空间。

面对“被股东”“被老板”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投诉,登记机关每每表示爱莫能助。即便到了法庭上,上述规定仍是有力的辩词。按理说,申请人、代理人拿着捡来的身份证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确实没有责任;然而,当事人找上门来后,登记机关仍抱着条例规定不予纠正,似乎说不通。登记机关确实能说出相应的理由,比如撤销登记、解散公司需要所有的股东协商一致;但如果明知公司的注册登记采用欺骗手段,仍拒绝纠正,执行规定是否过于僵化?

登记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去警方报案,称如警方能证明公司登记存在欺骗造假,就可以考虑撤销登记。而实际上,登记机关查证非常简单,只要核对一下股东签名、指纹就行。事实上,各种冒用身份证的情况都可以通过本人签名、指纹验证识别真伪,但这种程序每被忽略,这是最让人困惑的问题。

年初,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多起“被老板”事件后,国家市监总局曾表示,已经完成“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建设,将于3月1日在河南全省率先上线服务,并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同时,市监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撤销登记”和“强制注销”的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身份被冒用骗取注册登记的问题。

实名验证系统以及撤销登记、强制注销政策,值得期待。但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有必要作出一些修正:工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应是股东本人以及任职者本人亲自到场,当面签字画押,而不是共同委托代理人全权代办。出资注册企业也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等职务也罢,都涉及当事人、公民个人真实意志表达的问题,代理代办显然有违真实表达的逻辑,并为造假留出缝隙。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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