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G市某局党员领导干部梁某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1月,梁某接受其原任职务管理服务对象——某建设公司股东王某的聘请,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于梁某离岗后从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
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吸收至本条;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本案中,梁某退休后对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置若罔闻,违反从业的禁止范围和时限要求,接受原任职务管理服务对象的聘任,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应追究党纪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规从业所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规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