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区纪委接到举报,该区某局下属二级机构督查科科长陈某,利用负责单位考核工作的便利,将与其有竞争利害关系的某科科长郭某,连续三个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且未予公示,以达到排除郭某年度评优的目的。后被局领导发现,局领导责成该二级机构依据考核程序重新评定,郭某该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等次。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作出修订,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本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
本案中,陈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负责考核工作的职权,违反考核程序和规定,不是根据考核对象实际工作表现,而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郭某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等次,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