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区某镇政府陆续接到反映该镇某木材加工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省长热线”“市长热线”交办件共20余次。经该镇镇长王某多次签批、层层转办后,给上级相关部门的回复是“清理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一周内清理完毕”“坚决拆除违法设施,确保复耕复绿”等。而实际情况是,该镇并未进行彻底拆除和清理。随后,有群众将该事件举报到区纪委。那么,对于镇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的做法,应给予何种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本条是2018年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文。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更甚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它们就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分隔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格抓八项规定落实,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
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落实,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该镇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