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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注册建筑师条例1个条款,对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的学历层次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是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个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是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取消卫生验收。 四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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