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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我省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计算口径调整

本报讯(记者 王红)5月1日起,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这意味着劳动者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封顶线”及“托底线”也将随之调整。这是记者4月30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信息。

按照省人社、财政、税务以及统计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今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2318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464元。

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鹤壁、新乡等地区暂使用原缴费工资基数,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此外,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省将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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