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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信息 每季度公开一次
相关《条例》公开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娜)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就《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完善等方面,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治水护水作为考评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污管网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饮用水安全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超过或者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报电话:0371-12369,电子信箱:hnrdfge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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