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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失信者或被限制高消费和任职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昨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了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实施联合奖惩的原则、范围、措施,特别是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假售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联合惩戒措施。失信者或被限制高消费、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及任职等。

六大类信息或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类,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代码、资源名称、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主体类型、信息性质、共享属性、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要素。

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记录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守信者多种便利 失信者多重惩戒

如何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真正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的作用,《条例(草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

《条例(草案)》还强调了对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中明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等。信用主体享有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守信者便利多多,失信者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还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而对于失信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

八大方面或将被列为严重失信

《条例(草案)》明确了八大方面,信用主体有这些严重失信行为之一,或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这八大方面记牢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非法集资,传销,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场信用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还有可能被“多重”限制,比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未成年人失信信息应封存归档

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了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应当封存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公开、传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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