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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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译博)近期,郑州市车管所接连发现有人试图使用伪造证件办理车驾管业务。对此,市车管所民警提醒,伪造证件不可能蒙混过关,一旦发现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月13日中午,50多岁的张建某到郑州市车管所车务科帮别人办理机动车业务。在导办台,当他提供宋某的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书进行初检时,引起了导办人员的注意。 “身份证太假了!我们想不注意都难!”导办人员立即将情况向科室领导进行了汇报。 当张建某带着证件到业务窗口办理时,身份证果然“卡壳”了,读卡器读不出任何数据,假证确凿无疑。 而其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经过民警认真检查,也确定属于伪造。 民警在稳住对方的同时,立即通知了辖区派出所。嵩山路公安分局治安一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张建某控制。 面对民警的询问,张建某承认,所持宋某的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都是伪造的。 目前,张建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被行政拘留14日。同时,警方正在追查这些伪造证件的来源。 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使用伪造证件来办车驾管业务的人还不少。 据郑州市车管所负责人介绍,一些人携带伪造的身份证、居住证、车辆登记证书、结婚证、户口簿等手续到车管所办业务。 “他们不知道的是,现在各种防伪识别技术非常先进,假证件根本就不可能会蒙混过关!”半年内,郑州市车管所已经查获了30多件各类假证件,假证使用人也分别受到了相应处理。该负责人提醒: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后果严重。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自己的社会公共信用,还会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链接 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1.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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