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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检举揭发要受党纪处分

X市某局党员干部张某和曹某是共事多年的好朋友。2018年10月,曹某因涉嫌滥用职权,接受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2018年11月,X市纪委找某社区党员谢某调查了解曹某有关问题。张某得知该事后,想到谢某之前和曹某有矛盾,谢某曾声称要举报曹某的违纪问题,便三次打电话给谢某,以今后方便开展工作为由,诱导、阻挠谢某对曹某的检举揭发。2019年1月,曹某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增加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形,以及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2018年修订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批评、检举、控告是党章赋予每一名党员的民主权利,也是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对批评、检举、控告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更不允许以各种形式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谢某向党组织检举揭发曹某违纪违法事实,是一名党员依法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张某作为党员干部,盲目讲哥们儿“义气”,为了帮朋友一把,阻挠谢某对曹某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其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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